《远通天地》二零一五年第二期

发表时间:2015-12-30 10:25

行 业 要 闻


让中介机构助力司法网拍


2015.12.18   关键字:中介;司法网拍   


    据报道,司法拍卖牵手淘宝3年来,全国有千余家法院推行网络拍卖超过16万次。因为零佣金、全公开、受众广、溢价高,不受时空限制,方便快捷,司法网络拍卖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但是司法网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笔者日前在邵武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该院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共上传拍品27件,拍卖成功4件,成交金额134.6万元,流拍率达85%以上。

    流拍率高的原因有三:网络司法拍卖属于新事物,民众认识和运用需要一个过程,如邵武属于闽北山区城市,了解网拍的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经济实力较弱,而有经济实力参与竞买的人年纪偏大,不熟悉网拍;案多人少,在推行司法网络拍卖后,原来由拍卖行负责的相关事务均由法院执行人员具体操作,导致执行人员没有时间精力放在拍品的宣传公告、展示带看等琐碎事务上;执行人员对拍卖行业不够专业,导致对拍品宣传展示手段单一,仅在网络拍卖平台予以公告,且多为照片或不完整的视频,令潜在的竞买人心存疑虑,不敢出手。

    引入传统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或可弥补当前司法拍卖的缺陷。受网络拍卖冲击,传统拍卖行也面临不小的困境:业务流失、人员过剩、利润减少,同样需要新的业务增长点。

    有鉴于此,法院可以尝试支持传统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介入司法网络拍卖。法院在网络上发布拍卖信息后,中介机构获取拍品信息,主动与法院执行人员对接,由中介机构刊登公告、推介拍品,并利用信息资源的行业优势,进行客户配对,提供带看拍品等服务,让买卖双方的信息充分沟通。事实上,这一模式已经有了较多成功的经验。例如,今年10月以来,邵武法院采用这种工作方式,上传38件拍品,成交9件,成交金额263.4万元,溢价率9.72%。仅2个月的成交量就是过去16个月的2.25倍,可见,借助中介机构助力司法网络拍卖很有成效。

    借助中介机构助力司法网络拍卖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利用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有效提高拍卖标的物的成交率和溢价率,有利于解决司法网络拍卖成交难;二是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弥补了法院的弱项,既节省司法资源和执行费用,又有效解决执行人员“没时间”和“不懂行”所带来的尴尬。然而,目前此种做法缺乏相关司法规定的支撑,因此,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和指导。此外,中介机构从事司法网络拍卖辅助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报销问题,亦需通过相关规定加以明确。

    在“互联网+”时代,制度创新往往可以实现瓶颈突破。从谨小慎微的尝试突破,到在质疑中经受考验,再到全国多数省份推广采用,司法网络拍卖的3年探索,给老百姓带来了实惠方便,给司法带来了公正高效,愿网络司法拍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取得更好的效果。



--来源:福建日报



综 合 新 闻


“民生刑法”,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2015.11.02   关键字:“民生刑法”   


    新的刑法修正案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近日,一篇题为“以后这九种行为不能干了”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这些行为包括在微信微博上发假消息、替考、医闹、虐待老弱病残,等等。而这些,正是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的主要内容。虽然这些和民生相关的行为以往也属违法,但新的修正案无疑加重了打击力度,可谓开启了“民生刑法”时代。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4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嫖宿幼女罪”,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来源:人民网



李克强撰文解惑中国经济:2016,往哪走?


2015.11.27   关键字:中国经济;2016   


    中国经济往哪走?

    李克强总理认为,改革、开放与国际合作的有力结合是多年来中国增长故事的核心要素,因而2016年,中国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拓展国际经济合作。

    2015年被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比如,简政放权改革逐渐向纵深推进,当前已经进一步取消和下放139项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已全部终结;投融资体制改革也在稳步实施,在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运营方面,已经建立了PPP项目库,发布项目1043个,总投资1.97万亿元人民币。同时,价格改革、国有企业和重点行业改革等方面也都取得积极进展……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中国官方近期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坚持深化改革作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建议指出,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总目标,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由此看来,深化改革不但是2016年中国政府必须坚持的宏观政策方向,同时也是未来五年内持之以恒的政策原则,其中经济体制改革在其中所占比重不言而喻,因而李克强总理说“深化改革是前进之路”。

同时,在刚刚结束的“三会一国”外访中,李克强总理表示,中国正在同东亚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等将为此提供融资支持。中国还将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更深融入世界经济。预计未来五年中国进口商品会达到10万亿美元。他认为,2015年,面对全球经济低迷和国内多重矛盾交织的挑战,中国经济总体平稳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中国完全有能力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而做到这些,则得益于他在文章中所提到的“将改革、开放与国际合作进行有力结合”。

拉动经济增长靠什么?

    传统意义上,研究宏观经济普遍认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是“三驾马车”,即投资、出口和消费。而李克强总理认为,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过10万亿美元,未来如果要继续发展,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是不可持续的。

那么,未来中国经济想要继续保持中高端增长靠什么?李克强总理给出的答案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其核心要素便是“创新驱动”和“消费拉动”,因而中国政府要通过大力推动市场化改革,尽快构建起一个大幅度增加创新驱动和消费拉动力的可持续增长的新模式。

    李克强总理曾在多个场合表达过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信心,这种信心并非盲目的,而是根植于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储备和工具,根植于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丰富经验。他在文章中提到,本届政府并没有推行量化宽松,也没有采取竞争性货币贬值,而是将很多政策工具组合成两大经济增长引擎,一个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另一个是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通过这两大引擎既可以有效拉动内需,又可以改善民生。

2015年被中国媒体人戏称为“创业元年”,中国政府力推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燎原之火,轰轰烈烈的在中国大地燃烧。政府通过简政放权、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为市场主体营造适合创新创业的环境,释放增长潜力。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中国新登记企业315.9万户。也就是说2015年以来,中国平均每月约有30万个新企业诞生,每天新注册企业超过1万家,这实在是非常让人惊讶的一个数字。而“双创”作为一个政策热词,已经当之无愧的名列本年度互联网搜索引擎的热词前茅。当今中国年轻人流行什么?毫无悬念的当属创新、创业。李克强总理认为,年轻人通过创业对他们个人而言在解决就业的同时还能够实现人生理想;对社会而言,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打通阶层流动;于企业而言,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需要解决啥问题?

    最近,中央提出的“供给侧改革”被舆论与学界频繁热议,有媒体评论说,国务院连发两文提振“新消费”,是给“供给侧改革”拉开大幕,是为“供给侧改革”打造新动力。有分析称中央已经认识到,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需求不足的问题,而是供给端的问题。这就要求未来的政策制定中,要以供给侧为主要改革方向。

    李克强总理将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作为拉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引擎之一,他非常看好中国的消费潜力。中国有13亿人口,3亿中等收入人群,中国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50%,与发达国家相比远远不足,这些都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他在文章中指出:“尽管增速有所放缓,中国经济正朝着我们期待的方向,朝着更多立足内需和创新拉动的方向发展”。

    有学者指出,中国当前消费潜力虽然很大,3亿中等收入人口,但这部分消费潜力未必在国内释放,很多国人走出国门去享受国外的消费与服务,由此提出了中国当前经济发展存在的“供需矛盾”的问题。随着中国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对消费与服务有了更加多样化的需求,比如购买产品更追求精致化、品牌化、个性化,购买公共服务如养老、医疗、保险等他们有了更人性化的需求,如果中国产品与服务不能够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那么无可避免的会造成消费外流。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李克强总理给出了“药方”,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推动“中国制造”更上层楼。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中国制造2025”。5月中旬,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部署全面推进制造强国战略。李克强总理认为,“互联网+双创+中国制造2025,彼此结合起来进行工业创新,将会催生一场‘新工业革命’。”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它的发展将为世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机遇。李克强总理在文章中指出“世界难称富足,中国13亿人的发展能为支撑世界经济增长作贡献,涉及数十亿人的增长将为大宗商品市场、制造业以及更广泛的领域等带来巨大机遇!”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千年的古老中国,以其开放的姿态广纳宾朋,迎接世人,中国的发展与中国的文化一样具有广泛的包容性而非排他性,中国将一如既往地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同时开展各方共赢的国际合作,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2016,风景这边独好!”


--来源:人民网





法律法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2015.10.26   关键字: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则 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  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八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二节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协议或者规则修改内容、申请退出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退出,并根据原协议或者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十七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第三章

第三十九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四十五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第四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则 附 第五章

第五十五条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经营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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