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天地》二零二零年第一期

发表时间:2020-06-30 16:3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和流程有哪些?

1、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我国国家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国家的土地,根据土地用途则又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所以,一个地块是否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 是不是集体所有?
  • 是不是建设用地?
  • 是不是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用地?

只有满足上述要素,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有可能入市交易。

2、是不是符合土地规划?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里隐含2个要求,第一:经营性用途需要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第二:土地权属清晰,已经依法登记。

这又要从三个方面去看: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有效性

判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有效性,主要看其是否由有权的部门编制,以及是否按照规定获得了批准。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的权限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 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的权限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地块规划用途是否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目前土地规划、审批、登记等工作适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中与“工业”、“商业”近似度较高的是“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对应的具体用途如下:

同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将住宅用地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与“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严格区分。

也就是说,可上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为“商服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用地。(可能包括养老公寓、集体租赁住房等带有保障性居住性质的经营性项目)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已依法登记


另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需符合相关的程序要求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在形式和程序上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在形式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在程序上,前述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1个要求比较容易满足,第2个要求实现起来则较为复杂。对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不容易的。

小结:
1、能入市的只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要符合有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依法登记,获得了证书。
4、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5、地块的规划用途必须是商服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不能用于开发商品住宅。

虽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用于商服和工矿仓储,也可能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但由于此前集体土地也可以以出租的方式做这些用途,所以,本次土地法的修订,对于土地市场的影响并不大。

而且,靠近中心城市中心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比较有市场需求,但对于远离中心城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本来也乏人问津。

所以,综合来看,集体土地入市有很多限制,在短时间内影响并不大。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不是所有农村土地都入市!


附:土地分类相关知识

1、土地所有权分类
土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用途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志着我国土地资源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关于再行拍卖时要求买受人承担差价损失的裁判规则

前言: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买受人发生未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的违约行为时,拍卖人、委托人可以选择由买受人按照事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选择重新拍卖,由买受人承担相关佣金及价差。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以第一时间选择重新拍卖为适用前提。

一、主张差价损失的主体

委托人拍卖人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拍卖人在拍卖合同中是受托人委托人作为涉案物品的所有权人,主张二次拍卖差价损失应由委托人向买受人主张

二、主张差价损失的前提条件

1、两次拍卖条件要一致。委托人要求买受人补足再行拍卖所产生的差价应建立在相同拍卖条件并及时拍卖的情况下如果再行拍卖时对拍卖事项变更以及增设拍卖条款影响买受人的竞价结果,对再行拍卖的成交价产生了消极影响法院委托人补足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将有可能不予支持

2、再行拍卖委托对象应当系同一家拍卖公司。因为不同的拍卖公司招商能力的不同,将导致拍卖结果的不同。

3、及时启动再行拍卖。如未及时启动再行拍卖,则市场环境、标的状况等情况均有变化,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差价损失,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违约责任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该条系对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种是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该二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系选择性条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以第一时间选择重新拍卖为适用前提。

如果选择了第一种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未选择再行拍卖的,则不能依据第二种来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四、再行拍卖时,买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与差价损失之间的关系

当委托人既向买受人主张二次拍卖的差价损失,又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般会予以调整,对于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其承担的差价损失中予以扣除。


唐山远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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