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通天地》二零一九年第二期发表时间:2019-12-28 14:10 行业要闻 2019首届中国机动车拍卖国际论坛在京隆重召开
近年来,随着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推进,二手车流通政策和税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二手车市场不断壮大,作为二手车流通方式之一的拍卖也越来越备受市场关注。2019年6月1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联合主办的2019首届中国机动车拍卖国际论坛在京隆重召开。论坛由博车网协办,并得到淘宝二手车、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湖南拍车集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作为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系列分论坛之一,本次论坛以“与世界同行”为主题,全球汽车流通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及业界同仁共计200多人应邀出席,大家共同就全球汽车流通与拍卖的新格局、新市场和新思维进行深入讨论。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黄小坚在致辞中对“与世界同行”这一主题背景分享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与世界同行”是中国拍卖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中外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外市场协同发展的最终行径。北京市商务局副巡视员丁剑华在致辞中认为,通过这次论坛将很好地引领机动车拍卖领域和各领域的跨界融合发展,激活市场活力,推动机动车流通领域和拍卖行业创新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副书记余平在致辞中就拍卖业态与科技、拍卖业态与供应链、拍卖业态与客户三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发表自己看法。他认为机动车拍卖应更多地融入科技元素,找准在供应链体系当中的定位,提升对客户服务价值。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调研员宋英杰在论坛上做《中国二手车流通改革方向》主题演讲,他认为汽车流通增长快、潜力大。对于未来改革方向,他认为应该是流通自由、信息透明、模式创新、服务周到、监管到位、制度完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韩涛做《中国机动车拍卖行业发展历程与未来》主题演讲,介绍了中国机动车拍卖二十几年来的发展历程,对现阶段行业规模、拍卖模式、市场结构、市场格局等做整体介绍,同时指出未来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将是网络化、标准化与市场化。日本Aucnet集团董事藤崎慎一郎做《日本二手车产业发展及现状研究》主题演讲,介绍日本二手车流通市场诞生的背景、发展历程和现状,并对中国二手车市场未来发展潜力发表看法,他认为中国将大有可为,但需要公正透明、评价标准、高效的模式。美国IAA全球市场发展部副总裁丹尼尔·奥斯卡森就《美国机动车拍卖市场与价值创造》为主题,从美国IAA公司的事故车拍卖处理服务解决商的角色,分析了整个美国市场机动车拍卖平台的现状、发展前景及科技运用的数字化方式。日本三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稻山幸典以《日本二手车流通市场概述》为主题,向与会嘉宾从日本二手车的市场构成、市场环境、未来发展战略三个方面介绍了日本二手车流通行业现状及拍卖在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重要作用。普华永道管理咨询公司战略咨询专家刘慧做《2018数字化汽车报告:成功车企如何在传统与创新间取平衡》主题演讲,简述成功车企如何在传统与创新间取得平衡的观点,并从市场雷达、出行和互联网展望、未来能力等方面进行解析。她认为对未来的颠覆之路并非千篇一律。圆桌论坛—“中国新市场”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主持,邀请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尹思正、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董事蒋斌、淘宝二手车负责人何佳、优信集团高级合伙人王桐、现代首选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铭智、天天拍车首席运营官张延伟等嘉宾参与,围绕中国二手车市场新在哪里,以及拍卖对市场汽车流通的作用与影响进行探讨。圆桌论坛—“拍卖新思维”由博车网董事长陈健鹏主持,邀请美国IAA全球市场发展部副总裁丹尼尔.奥斯卡森、大众汽车集团(中国)二手车业务总监司徒福庆、日本博乐德(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晓晖、日本AUCNET中国业务负责人天野润、车置宝高级副总裁李犁参与,围绕各企业如何在市场中脱颖而出,以及未来拍卖如何创造新模式、新服务各抒高见。论坛最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沈进军会长宣读《论坛宣言》,宣言认为:拍卖以其“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特性正在我国二手车流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而通过国际嘉宾的发言进一步印证,中国的机动车拍卖业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我们本着“开放、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加强国际间交流,增进互动,探索合作。坚持走改革开放的路线,与世界各国团结共进。同时,宣言欢迎国际机动车拍卖业的巨头来华投资发展,中国有着广阔的市场。权威解读!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重大突破?新法的实施对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哪些新挑战?记者就此采访了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 背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审慎稳妥推进,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授权决定还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启动的。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内容:七大突破值得关注新《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才可以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不能显化,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受到侵蚀。在城乡结合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进入市场,严重挑战法律的权威。在33个试点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这一规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点。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33个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多项制度性的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原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加之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使土地征收成为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导致征地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响社会稳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以来,宅基地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难落实。33个试点地区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偿使用、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考虑到“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中,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预留了法律空间,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了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新《土地管理法》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和城乡规划。同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五)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为了提升全社会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 原来的《土地管理法》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从严从紧的审批制度,旨在通过复杂的审批制度引导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长期以来,地方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反映强烈。新《土地管理法》适应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来划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今后,国务院只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其他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审批。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为了有效解决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挑战:做好新法实施各项准备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特别对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范围内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在距离《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近4个月的时间里,自然资源部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新法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启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细化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项制度安排。同时,启动对土地管理配套规章的全面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二是研究落实新《土地管理法》中授权国务院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授权立法事项。自然资源部主要是根据第64条的授权规定,抓紧起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管理条例》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根据第45条的授权规定,研究出台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根据第48条的授权,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三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确保新法实施后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征地。目前,除试点地区外,还有个别省尚未出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还有的省区片综合地价未覆盖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地区。这些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明年新法实施前完成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四是要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能力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也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战。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建设。 五是切实做好新《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使亿万农民了解新法的主要内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新法所确立的改革举措落到实处,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 协会动态执槌20年拍卖师共聚丽水9月18日,“执槌20年成就奖”获奖拍卖师交流暨颁奖活动在浙江丽水隆重举行。近百名1-4期资深拍卖师执业20年后聚首丽水,共忆20年峥嵘岁月,传承拍卖业薪火精神。丽水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郁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兼拍卖师分会会长黄小坚、中拍协副会长王中明、秘书长兼分会副会长李卫东、分会副会长李永红、袁国良等出席活动。活动期间,有关领导还共同为“执槌20年成就奖”获奖拍卖师颁发证书及奖章,并见证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丽水培训基地的揭牌。 据悉,今后拍卖师分会还将持续举办“执槌20年成就奖”获奖拍卖师的颁奖及交流活动。 丽水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郁郁在“中拍协培训基地揭牌仪式”上的致辞: 吴郁郁对全国各地资深拍卖师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中拍协培训基地”在浙江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挂牌表示衷心祝贺。中拍协授予山水集团“培训基地”的牌子不仅利于拍卖行业的人才培养,更为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力量。感谢中拍协选择在丽水挂牌培训基地,愿各位行业领导、拍卖精英们的丽水之行有个美好收获! 中拍协会长兼拍卖师分会会长黄小坚在活动上的致辞: 黄小坚表示丽水凭借其优质的生态环境、历史悠久的丽水三宝,以及山水集团完备的硬、软件实力,获得了“中拍协培训基地”的挂牌。此次于丽水山水大厦举办的“执槌20年成就奖”获奖拍卖师交流暨颁奖活动既是对精英拍卖师的荣誉颁发,更是时隔二十年资深拍卖师们相聚、交流的平台。黄小坚还向大家分享了六字勉励,分别是感恩、祝贺与祝愿。感恩改革开放给拍卖业带来的法律法规红利;祝贺执槌20年资深拍卖师所取得的拍卖成就;祝愿未来拍卖师们常联系、多走动,为拍卖业的传承与发展共同努力。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员范巍—《聚焦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推动拍卖师职业又好又快发展》摘要: 范巍以其在职业资格制度研究方面的专业角度,向大家介绍了职业的概念、分类和基本特征,帮助大家明晰了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拍卖师的稀缺性与重要性。此外,范巍还对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热点进行了重点阐述,让大家对职业资格制度的起源、推行、改革和发展,以及现行职业资格制度的热点内容有了学习和了解。范巍结合自身的人事研究经验对未来拍卖师的职业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是加强拍卖师的职业教育;二是拍卖师职业资格制度体系的优化;三是加深拍卖从业人员相关数据的盘点;四是注重与现有相关政策红利的衔接。 浙江山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季顶天—《新时代拍卖行业的华丽转身》摘要: 季顶天以自己创业20余年的亲身经验,向大家介绍了山水集团的从创业阶段至今的风华奋斗史、浙江山水拍卖有限公司向“艺术品经纪+资产拍卖双轮驱动”发展的转型之路,其经营拍卖公司的开拓性思路让与会拍卖师们受益匪浅。季顶天还向大家分享了未来“5G”技术普及之下,新时代拍卖行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表示那将是一个大融合、大合作的时代,诚挚希望未来拍卖业内各精英拍卖师们能缪力同心、合作共赢,为拍卖业的发展添薪加火。 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拍卖研究中心、上海公共资源拍卖交易政策研究中心—范干平执行主任《我国拍卖师制度建设回顾及转型》摘要: 范干平认为,《拍卖法》的实施倒逼了拍卖师制度的建立。他介绍了1-4期拍卖师群体产生的背景;1-4期拍卖师的特征,包括一是我国最早获得法律认定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二是国内拍卖行业的中坚力量;三是奋战行业第一线的老黄牛。1-4期拍卖师作为行业老人,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回顾自身从业经历,总结经验教训,为行业后续发展提供经验和营养,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力量;二是进行传帮带,为行业培养接班人;三是互联网时代下,新老拍卖师们都应拥抱互联网,成为企业拍卖业务、拍卖活动的组织者、主持人,而不单单是拍卖会的主持人。
2019中国拍卖行业年会在北京圆满落幕2019年12月16日,全国拍卖行业同仁共聚首都北京,以“融合、共赢、发展”为主题,召开“2019中国拍卖行业年会”,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交流典型经验,对接合作资源,共同探讨拍卖企业如何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拍卖行业更加符合市场规律、价值规律、服务与效益相统一的集约化、规模化、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引领拍卖行业迈进跨界融合新生态、技术智能新时代。来自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等主管单位及相关研究院、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合作伙伴近500人参加本次年会。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副巡视员张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黄小坚在年会上致辞。 张斌副巡视员在致辞中讲到,近年来我国拍卖业稳步发展,拍卖业务已涉及到我们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拍卖已经逐渐成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和“一带一路”战略不断推进,中国拍卖行业将面对更加国际化的市场。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下行压力还在继续,但是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发展的这种趋势没有改变,拍卖行业可以说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共存,我们一定要努力把外部压力转化为深化改革的动力,积极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不断提高复杂环境下发展的本领,把我国拍卖事业推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黄小坚会长在致辞中讲到,今天我们以“融合、共赢、发展”为主题,在北京召开2019中国拍卖行业年会,就是为了推动中国拍卖行业的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共赢发展。希望论坛充分发挥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对接资源的作用。他说,发展是拍卖行业永恒的话题。希望拍卖行业一是要加快产业融合,通过调动各方拍卖资源,整合各方拍卖要素,多方共享拍卖红利,构建拍卖新生态。二是加快创新驱动,以新技术应用为手段,加速拍卖行业的资源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创新,加快由传统向现代拍卖转型升级。三是要加强经营服务能力,提高拍卖企业在新形势下满足复杂业务需求的能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智慧型、服务型的拍卖企业。 把脉拍卖,共探未来 上午主论坛的主题演讲中,特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任兴洲以“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走向”为主题,把脉中国经济,分析政策走向,为拍卖行业的未来发展指点迷津。同时还邀请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李韬院长以“数字化时代的产业变革与模式创新”为主题,共同研讨如何打造现代化拍卖,实现技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拍卖新模式。主旨论坛中,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博车拍卖有限公司的四家企业负责人分别从市场、创新等多角度分享了企业发展的历程和模式。 大咖云集,共襄年会盛举 围绕新思维、新资源、新价值和新业态,本次年会分设四个论坛。 “多业态合作论坛”,以“搭平台、促发展”为宗旨,探讨知识产权拍卖、大宗商品交易、农产品创新流通的跨界合作之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一直致力于行业内外的融合与合作发展,积极寻求业外实体与拍卖行业的合作,通过与“(商品)交易场所创新服务联盟”、“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业外实体建立合作关系,推动拍卖行业在大宗商品、农特产品、知识产权等拍卖领域率先与关联行业探索深度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 “资产与网络拍卖创新论坛”由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分上下半场以分别“平台赋能,共生发展—抓住特殊资产新机遇”、“和合共生,守正出新—构建司法拍卖大生态”为主题,就目前最热门的特殊资产、司法拍卖两个领域展开探讨。论坛上半场,咨询公司、银行、资产公司、律所、拍企等不良资产领域大咖,共聚一堂,共话不良资产的共生发展模式;论坛下半场,嘉宾们则从破产财产拍卖、专业法拍房服务、专业司法辅助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分享,探讨新政策下司法拍卖的市场机遇。论坛最后,中拍平台发布专门针对司法辅助服务的“中拍·拍辅”产品,赋能司法网拍辅助服务机构,帮助其提升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第四届拍卖师发展论坛”,以“定位未来——打造拍卖师的新硬核”为主题,特邀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范巍研究员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现代服务业研究中心陈进主任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互联网经济下拍卖师职业定位两大维度阐述了未来拍卖师的新内涵。圆桌论坛以“经验长青”、跨界“新势力”两段落,共邀拍卖师们分享自己的执业体会和经验。论坛最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宣布中拍协拍卖师分会及北律协招投标与拍卖法律专业委员将于2020年推进多项拍卖法律合作。中拍协拍卖师分会宣布将以此次合作为契机,推进“拍卖师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 “2019全国机动车拍卖研讨会”,以“聚力与升级”为主题,重点分析当前二手车流通及拍卖市场发展新变化、新趋势,同时围绕网络拍卖平台建设、市场资源整合、行业标准建设、企业管理升级等议题开展讨论。全国机动车拍卖企业负责人以及二手车流通业界人士约130人参加会议。研讨会同期还举行了机动车拍卖标准化达标企业授牌仪式,对经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拍协车委会联合评定,符合《机动车拍卖规程(SB/T 10691-2018)》要求的41家拍卖企业进行授牌。 共庆佳绩颁奖礼 精准扶贫献爱心 此次“2019中国拍卖行业年会”在晚上还特别安排了2019拍卖行业年度颁奖典礼暨精准扶贫公益活动。为进一步扩大拍卖行业社会影响,激发行业精神,鼓励“融合、共赢、发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经严格评选程序评定,决定授予29家拍卖企业“中国拍卖行业年度市场影响力奖”、10家“中国拍卖行业年度创税奖”、7家“中国拍卖行业年度社会公益奖”、11家“中国拍卖行业年度企业创新奖”、10家“省市协会优秀服务奖”、7家“年度行业合作奖”、1家“年度行业贡献奖”。此外,还有7家单位荣获年度奖项提名奖。 在颁奖典礼中,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还举办了一场针对临夏州的精准扶贫公益拍卖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拍卖企业踊跃献出爱心,近十件拍品当场共筹到款项28.6万元。随后黄小坚会长代表拍卖行业向临夏州副州长李茂捐赠今晚筹得的全部款项,用以当地改善教育条件。 法规行约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